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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取得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5-03-15
导读: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那么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那么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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