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告
『字轨文号』深国税告[2005]7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05-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和实际情况,我局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深国税发〔2005〕85号),并决定自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5年5月)起,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修订后的新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新申报办法的查阅及申报表格的索取问题
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主要有以下两大改变:(一)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二)报送统一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网址 www.szgs.gov.cn)查阅新申报办法。申报所需表格可在我局各办税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关于申报纸质资料填报问题
(一)实行新申报办法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共须报送13样报表。其中由我局统一印制发放的有7 样报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等4样报表由纳税人根据有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纳税人递交纸质申报资料时可不加装封面。
(二)在实行纸质申报情况下,可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上报;对于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有关软件(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生成工具”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对于实行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企业手工填写或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后上报。
(三)为保证所有数据所属时间一致,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再顺延一个月报送,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为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纳税人在2005年6月申报时,同时增报所属期2005年4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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