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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

人气: 作者: winwind,冷漠鬼神 时间:2010-11-23
导读: 一、在同一县区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其他地区,是否可以在本县的某一分支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张伟 :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haihan :如果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分别办理了(临时)税务
一、在同一县区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其他地区,是否可以在本县的某一分支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张伟
: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haihan:如果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分别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该分开,因为实际中管理中专管员责任区也是有不同的。
二、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张伟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例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万元,企业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2010年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8年隐瞒收入500万元,如果允许查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基数,则意味着2008年应该调增500万元所得额,同时调减5万元所得额,汇总调增495万元所得额。建议,如果发文件的时候,最好将这层意思说清楚。
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弥补。
haihan:广告费可以递延,以前亏损允许弥补,因此广告费无需调整;业务招待费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注明:这个是会计上的概念),因此是否则能调整需要看查补收入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
首先该问题不但是向个人借款时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时候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1、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张伟:上海的规定比较合理、人性化。
增加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张伟:
所有的费用发生都应当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资金借贷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此类利息支出会计上原本有规定:关联方按企业方的基准利率计算,非关联方按对方基准利率计算。
百丞税务秘书: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各地规定有差异,建议企业先和自己的主管局沟通,同时注意支付利息方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四、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
张伟
: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的时候,如果没有超过5年应当允许延续弥补,核定征收期间应当延续计算弥补期限。
haihan:一般查账征收企业不能改为核定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也是核定成本费用而已,不影响延续弥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6号)文件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笔数额较小”如何界定?
haihan
:“单笔数额较小”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准。
六、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张伟
: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当注意,免征增值税是对增值额部分的免征(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是对销项税额的免征,例如:某企业2009年进项税额为500万元,销项税额为6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万元,则减免的增值税应当为1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即使企业未按此进行会计核算,也应当按此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
haihan: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张伟: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虽然没有签订制式的预售合同,但是签订了相当于预售合同的协议,也应当认定为已经签订了预售合同,对此定金应该作为销售收入征税。
此前,大连地税局的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规定,将定金纳入销售收入范围征税,个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haihan: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和合同法,应该征营业税。依据新的营业税法,应纳营业税额与开具发票无对应关系。
八、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张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3年的时间是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说的,并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期限值得商榷)
#p#分页标题#e#haihan:若无相关明确成本的收入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19号处理。
百丞税务秘书:一次性入网费营业税中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中无明确规定,若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的精神,应在收到年度确认为收入。同时吉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张伟:
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haihan:
十、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定证书的当年,主动放弃到税务机关备案或未及时备案,至次年才去备案,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haihan:
可以。但是从次年开始享受。
百丞税务秘书:赞同haihan的意见,有些企业之所以取得证书当年未备案是因为可以享受比15%更低的税率,主动放弃当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优惠条件,但第二年可以进行备案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十一、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张伟:
2008年以前,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试运行收入应当计入收入,而不是调减工程成本,新税法实施后,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试运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类,收支两条线,不能相互抵顶,因此不应当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haihan:这个没有意义,实则与会计处理的结果一致——如果试运行收入减应该结转的成本后,是负数,一样不纳税,是利于企业的——加大了三费扣除基数。
——只有一个情况例外,试运行收入没有成本的除外。这样企业必须提前纳税。
所以新所得税法不再强调,废止了国税发[1994]132号文。
十二、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张伟: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haihan:
十三、离退休人员返聘支付的工资如何扣除?
张伟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报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劳务费扣除。
haihan:无论如何都应该按照劳务费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工资扣除。
十四、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如何扣除?
张伟
:离退休人员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为其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
十五、企业为职工报销通讯补贴,如何扣除?
张伟
:应该纳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haihan:应该按工资计算缴纳个税。
百丞税务秘书:所得税中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个人所得税中看当地税务部门是否有通讯补贴标准,标准以内的免征个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十六、企业为离家远的职工租房负担的租金,如何扣除?
张伟
:纳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haihan:应该作为管理费用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所得税中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同时要并入个人工资计算个税。
十七、有的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单独设置一个医疗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如何扣除?
张伟
:只能按照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haihan:
十八、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
haihan:
包括浮动利率。
十九、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
张伟
: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即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股票、股权所得,或许是平价转让,如果完全按照文件执行,对纳税人不利,应当如何执行?尤其是在大小非解禁检查中,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取得大小非解禁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什么样的征收方式征税,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
这个问题,政策其实很清楚。一个纳税人不能有两种征收方式,但是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出台了照顾纳税人的规定。
河北省地税、宁波市地税、辽宁地税,规定这些偶然所得可以扣除其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即:允许一个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两种征收方式而,北京国税、青岛地税、大连国税、苏州地税局,则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处理。
haihan:对企业经常性经营项目按30号文执行,对企业非经常性经营项目可以选择按30号文或者其他核定方式执行。
二十、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的搬迁补偿收入税收政策应当如何理解?属于免税收入的范畴么?假设某企业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1亿元,取得政府补偿为1.5亿元,该企业用该笔款项在异地重建支出款项1.4亿元,是否可以理解为只需要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可。#p#分页标题#e#
张伟
:虽然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搬迁补偿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是其政策含义其实就是免税收入,因此以上案例中应当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4亿元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haihan:
二十一、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作为财政性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伟: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或返还的财政性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haihan:
二十二、向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是否需要核定利息支出,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例如:某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没有收取利息。
张伟:
第一,如果两个公司不是关联企业,没有法定依据核定利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两个公司是关联企业,则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处理,如果两个公司均是居民企业,且税负相同,不宜进行关联交易调整。
haihan:
百丞税务秘书:
从总局网站咨询问题答复来看,对于关联企业,要按照《特别纳税调整》核定利息收入,对非关联企业,如果是银行贷款出借,则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十三、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100万。
张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非特别规定,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归属于当年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该项利息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因此当年债权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利息费用,债权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果债务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haihan:
二十四、计提的租金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租赁房屋,租赁期限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支付租金,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营业费用100万元,贷:应付账款100万元。
张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7条规定,租金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摊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该项租金收入应该按照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税收入的实现,由于当年出租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当确认营业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果承租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haihan:
二十五、赔偿金支出,没有发票是否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A公司违约不再转让,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于B公司对此笔收入没有流转税义务,不能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商业合同产生的赔偿金支出应该取得发票扣除;非商业合同产生的赔偿金支出应该按规定范围内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属于经济合同违约金支出,凭双方的合同以及收据等入账税前列支。
二十六、2009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
    张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haihan:如果企业没有年所得税税率差,怎么扣除都可以,注意次年衔接就行了。
百丞税务秘书: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每年汇算清缴时都会提到这个问题,只要主管局同意,汇缴前支付就可以。如果主管局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要求调整,企业调整就是,只是暂时性差异。
二十七、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五限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haihan:按五险一金缴纳书上的日期在相应年度扣除。
二十八、以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宣传视同销售后,是否允许按照视同销售价格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以自己的生产的原值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产品做为宣传品赠送,企业记账,借: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60万元,贷:库存商品60万元。企业对该笔业务视同将成本为60万元的产品销售,销售价格为100万元,然后将100万元用作广告宣传,因此企业应当视同销售调增40万所得额,然后营业费用按照100万元扣除,即:再调减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张伟:这种理解是正确的。
haihan:账务处理错误,应该按加上利润率或者市场公允价值确认费用。
百丞税务秘书:用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所得税和增值税都要视同销售,所得税中调整对税不产生影响,增值税中别忘记计提销项税。#p#分页标题#e#
二十九、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是否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张伟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6条规定,已经签订预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是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因此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但是,待完工年度该项收入结转为会计收入时,不能再次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此前,北京市国、地税、江苏国地税、大连国地税等省局在转发31号文件过程中,均发文件明确未完工收入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haihan: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政策优惠,不是文件本意。
三十、地产企业以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出售或出租,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计算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
张伟: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3条规定,企业以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停车场所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而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计税成本时,是不作为可售面积的,因此无论是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设施,还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都是以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因此均可以不作为可售面积计算。
haihan:
三十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2年计提折旧,税务机关的核准手续如何办理?
张伟: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情况说明即可,即: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无需专门履行报批手续。
haihan:
三十二、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张伟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
三十三、企业购买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张伟
:按照国债净价交易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允许享受免税优惠。
haihan:
三十四、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超过未分配利润部分,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份,M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2009年M公司分配了80万元利润,A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果M公司分配了160万元现金,A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张伟
:企业超分配利润部分应当作为投资的冲回处理,如果超过投资成本部分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处理。例如,上例中,如果分配了80万元,则50万元作为利润免税,30万元冲减投资成本,如果分配了120万元,则50万元作为利润免税,100万元冲减投资成本,1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处理。
haihan:
三十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haihan:
三十六、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张伟
:国税发[2004]82号文件曾经规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所得如果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可以在5年内递延纳税,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已经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haihan:
三十七、纳税人当年发生了费用、成本支出,但取得发票在第二年,是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

张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为,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如果企业的发票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的,允许在当年扣除,如果企业的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在当年扣除,待以后取得发票时,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不允许改变税款所属年度。
haihan:费用不能在当年扣除和追溯调整,成本能在当年扣除或者追溯调整。
三十八、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按照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
张伟:应当由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税务机关,按照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
三十九、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而为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未纳入资本化范围,因此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为投资发生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但是该文件并不是正式的税收文件,只是内部便函,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有抵触,因此不应执行。
haihan:
四十、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张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已失效。因此,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不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点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对大企业自查的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
haihan:
#p#分页标题#e#
 
四十一、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允许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税凭证?电信部门、金融机构租用房屋作为营业厅无法取得发票情况很多。
张伟: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点,企便函[2009]33号文件中对大企业自查的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
haihan:不能做为扣税凭证,因为不是企业支出,属于代付支出。企便函[2009]33号文是事后变通处理。
百丞税务秘书:可以发票复印件、费用分割单作为依据入账,但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的部分只能是企业实际发生的部分。
四十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伟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haihan:
四十三、企业购买古董陈设在展览室,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购买古董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
四十四、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当年未发放的工资、或者机器设备低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计入制造费用,是否需要区分是否该项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是否影响损益,以视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张伟
:无需区分该项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是否影响当年损益,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haihan:
四十四、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张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条例43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haihan:
四十五、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
张伟
:应当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标志,在此之前的作为开办费处理,在此之后的作为正常的费用处理。
haihan:
四十六、国税发[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是否需要追溯调整此前计提的折旧,还是只需要调整之后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即可?
张伟
: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无须对此前计提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只需要调整之后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即可。
haihan:应该是调整为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额即可。
四十七、国税发[2010]79号文件规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的所得允许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该项收入是否允许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张伟
: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即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该项收入不但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也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haihan:
四十八
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
四十九、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张伟
:解聘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haihan:
十、《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稽查局是否可以对分支机构发起检查,如果允许发起检查,查补的收入或调减的费用,是否可以就地补税?
张伟:
该问题一直困扰着稽查局,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对查出的隐匿收入行为可以就地入库。从这个规定来看,依然得不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稽查局可以发起检查的结论。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不能对分支机构单独发起检查,而应当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起检查,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检查。
这个问题,只能深化分级分类税务稽查制度进行解决。
haihan:
五十一、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医药企业向没有资质的个人支付手续费。
张伟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只有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才允许佣金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
五十二、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p#分页标题#e#
张伟
: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劳务费的一部分,企业未同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haihan:
五十三、企业取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是否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
张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合理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50年摊销,而不能按照10年摊销。
haihan:
五十四、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3年摊销。因此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果是发生在投入使用前的,应当纳入房屋原值,如果是发生在投入使用后,应当在下一次装修前的期间内摊销,摊销年限不短于3年。
haihan:首次装修费进固定资产或者单独作为固定资产,以后装修费直接进入费用无须需要分期摊销。
五十五、企业组织职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该项支出应当纳入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
五十六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旅游具有舒缓身心、增强心智提供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属于同其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其性质属于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单纯的职工旅游的支出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五十七、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如何确定?
张伟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乘以成新折旧率确定折旧年限,该项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过的年限。
haihan:购买的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重新按规定确定,合并投入的可以延续以前的确定折旧年限。
五十八、接受投资的房屋,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税前扣除折旧?
张伟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房屋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接受投资的房屋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凭投资合同协议以及评估报告扣除。
haihan:应该取得免征证明或者备案比较稳妥。
五十九、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张伟
: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haihan:
  
六十、企业的房屋会计上按照40年计提折旧,税务上按照20年计提折旧,并且在年末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减,是否允许?
张伟
: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折旧年限和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有差异的,如果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折旧年限,应当允许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江苏某上市公司为了会计利润的需要,会计上按照40年计提折旧,税收上按照20年计提折旧,江苏税务部门要求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出申诉,经过总局所得税司、纳税服务司几次磋商,确定最低折旧年限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做纳税调减。
haihan:纳税人有权做折旧纳税调减(是他权利)。税务部门有权按所得税法规定要求纳税调整(是他责任)。
百丞税务秘书:实际执行中大部分税务机关都是不允许纳税调减地,纳税人不要高兴太早了。
六十一、集团公司资金转贷的扣税凭证问题?
张伟
:根据财税[2000]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资金转贷不缴纳营业税,集团公司无法为下属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因此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以凭借款合同、协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
六十二、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张伟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并不一定能够符合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因此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haihan:
六十三、企业借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问题?
张伟
: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haihan:一般税法上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不是企业支出,属于代付支出。
六十四、手机等价值较小,使用时间不等的资产,是否认定为固定资产?
张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般应认可企业会计账簿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如果企业分类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haihan:
六十五、企业支付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摊销期限如何界定?
张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之日起,按照不短于3年摊销。因此对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如果有合同规定服务年限的,应该服务合同年限内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服务年限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p#分页标题#e#
haihan:若无相关明确成本的收入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处理。
六十七、关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张伟
:在税收上没有无偿划拨的概念,无偿划拨的资产,划出方应当视同销售,对划拨资产公允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划拨资产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偿接受划拨资产方按照公允价值接受捐赠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河北省地税认为可以按照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个人认为这种处理不符合税法基本原则,相当于自定义递延纳税待遇)
haihan:
六十八、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张伟
: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牵涉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凭证的,可以按照判决或其他司法文书内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haihan:不能,法院判决书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并不能真实反映业务价值,仅仅可以参考。
百丞税务秘书: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合法扣税凭证。
六十九、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支付,4号公告将控股企业解释为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这里的控股企业控股股份是否有比例限制?
张伟:
这里的控股企业应当是相对控股的概念,即:被投资企业持有股份最大的企业。
如果不对控股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限制,资产收购方可以购进股票作为股权支付的对价,实际上属于现金支付,违背了59号文件的立法本意。
haihan:没有明确是相对控股的概念,但是有这个意思,是个暗门,税务会结合4号公告要求来判断。
七十、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75%比例,是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还是按照资产的计税基础比例,抑或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
张伟
: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
haihan:不一定,会计准则上有类似规定。
七十一、打包收购资产时,资产包中的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张伟
:资产收购是收购净资产的概念,如果资产包构成业务,则资产包中的负债不属于非股权支付额。例如,A公司收购M公司100%资产,资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负债为6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A公司定向增发价值4000万元的股票进行收购,应该理解为股权支付比例为100%,而不能理解为股权支付额4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6000万元,股权支付比例为40%。
此前何道成处长到我省授课时,明确打包收购是收购净资产的概念,即上述案例中股权支付比例为100%,但是财政部税政司郭垂平处长在上海授课时表示这里的资产收购不是净资产收购概念,上例中股权支付比例应为40%。个人还是赞同何处长的意见。
haihan:本人同意郭垂平处长的意思,其实他的意思是个相对概念,即:资产-负债。
七十二、企业在重组年度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自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以后年度稽查局查到该问题,是否允许企业补充备案,从而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张伟
: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规定,在4号公告出台前没有备案的可以补充备案,但是4号公告出台后,没有按照要求备案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11条规定,一律不得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没有在重组年度备案即选择了一般性税务处理,不允许以后年度补充备案。
haihan:
七十三、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如果以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收购的股权或者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张伟:
应该按照支付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否则就会出现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支付部分居然会出现损益问题。
haihan:以被收购的股权或者资产计税基础确定
七十四、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合并,如果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第28条,税收优惠按照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比例分别计算,这里的资产比例是按照公允价值还是按照计税基础计算?
张伟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由于企业资产可能不进行评估,因此可以按照账面计税基础确定资产比例。
虽然评估价值有被操纵的可能性,但是理论上公允价值更能代表资产的盈利能力,以公允价值比例来享受税收优惠在理论上更为合理。
haihan:会计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
七十五、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如果在12个月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张伟
:企业分立分为让产分股与让产赎股,前者为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后者是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59号文件明确规定,原股东要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新股,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即让产赎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果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在12个月转让股权,实际上是让产赎股的变形,不符合59号文件第5条第6款规定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能转让取得的股份,因此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如为持股比例超过20%的原主要股东,在12个月内转让股份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haihan:
七十六、房地产企业预售年度是否允许扣除未完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张伟: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12条规定,允许扣除未完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haihan:
七十七、暂时性差异在纳税调整中,是否考虑税率变动带来的影响?例如:房地产企业2007年为预售年度,其预计毛利按照33%的税率缴税,而2008年以后纳税调减时,按照25%抵减税额,是否考虑调整税率变动因素?
张伟:
暂时性差异在税率变动时,不需要考虑税率变动因素带来的影响。
haihan:
七十八、房地产企业是否允许在完工年度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张伟:
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税款多退少补,是过去外商投资企业税款计算方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未完工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征税,是实际征收的概念,不存在对整个项目清算,多退少补。即使完工年度亏损,也只能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而不能退税。#p#分页标题#e#
haihan:
七十九、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成本?
张伟: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26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因此不允许预提成本。
haihan:
八十、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例如:某公司有两个出包合同,一个合同为600万元,另外一个合同为400万元,其中600万元的合同已经取得全额发票,400万元的合同未取得发票,是按照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预提100万元,即:税前扣除700万元,还是按照未支付的分合同400万元预提40万元,当年税前扣除640万元呢?
张伟
:这里的合同应该为总合同,即:按照700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点何道成处长在2010年4月长沙全国省局所得税处培训会上做了明确说明。
haihan: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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