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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接手社保费后,如何实现总体负担不增加?

人气: 作者: 吴秋余 李丽辉 时间:2018-09-16
导读: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社保费征收的话题备受关注并引发热议,原因就在于从明年开始,社保费将统一划归税务部门征收。不少人担心,税务部门的征收能力肯定要更强,社保费操作空间越来越小,如果社保费按规定足额缴纳,可能意味着企业和个人会加重。特别是一些以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社保费征收的话题备受关注并引发热议,原因就在于从明年开始,社保费将统一划归税务部门征收。不少人担心,税务部门的征收能力肯定要更强,社保费“操作空间”越来越小,如果社保费按规定足额缴纳,可能意味着企业和个人会加重。特别是一些以前社保费按最低标准缴纳的中小企业负担将普遍加重,造成企业用人成本上升,经营困难。
 
这个问题咋解决?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一锤定音: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社保费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如何在规范征收的基础上,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在依法征收、规范征收的基础上,降低社保费率的空间有多大?麻辣财经采访了有关专家,一起来听听他们的看法。
 
“社保转税”增负被夸大,目前近半社保费已由税务部门征收
 
在一些人的说法中,税务部门好似洪水猛兽,一旦税务部门接手社保费,企业就没有活路了。这种臆想,恐怕源自对我国当前社保费征收的历史和现实缺乏了解。
 
实际上,早在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就明确社保费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此确立了我国社保费二元征收主体体制。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24个省区市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参与了社保费征收,征收额已占到全国社保费总收入的43.3%,基层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征管效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那么这些已经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真的出现了社保费大幅上涨并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吗?
 
总体看,税务部门接手的地区,社保费均呈现合理增长态势。以河南为例,2017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当年,企业职工5项社保费收入增长13.27%,可比口径增长约14%,这其中,有8个百分点是因为工资自然增长,只有约6个点是税务部门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带来的增长。在一些税务全责征收地区,如辽宁、黑龙江、福建、厦门、广东近5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7.47%、6.23%、12.90%、12.60%、12.48%,征收工作总体都较为平稳,社会各方反映也较为平静,既未出现企业负担大幅增加,也未引起社会不良反映。
 
不仅如此,从总体上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地区,还出现了费基逐年做实、费率稳中有降、收入平稳增长的良好态势。比如广东省江门市,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2005年—2017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户数年均增长8.6%,缴费人数年均增长7.2%,人均缴费基数年均增长14%,社保费收入年均增长为17.8%。同时,该市社保费率由划转前的17%,逐步降低至13%。
 
2017年,国务院委托中国社科院成立专家组,对我国社保费征缴体制进行综合评估。专家组的主要结论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能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执法更规范的专业优势。同时,将社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任务中解脱出来,能够更加聚焦主业,集中精力把参保扩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工作做得更好。
 
正是由于看到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好处,国家才下决心进行改革,将社保费全部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主要是为了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并非出于增加社保费收入的目的。”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认为,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的规范性更高,能够更好实现社保资金长远的安全、均衡和可持续增长,从长期来看,将增加员工个人的领取待遇。
 
做实基数、降低费率,最终实现稳定负担的目标
 
近年来,我国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这样的大背景带来了一些人对社保费的误解,认为社保费也是加在企业和个人身上的另一种税收,加强社保费征管是一种变相的加税行为。那么,是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社保费越低越好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社保费与税收不同,它不是国家财政收入,而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是民生的“安全网”,是社会的“稳定器”,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长远来看,少缴社保对个人来说损失很大。”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孙洁说,现在一些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不依法履行社会责任,隐瞒实际工资水平,不如实申报社保费,甚至不缴社保费,而一些年轻职工,因为眼前生活压力大,想多拿工资,不考虑自己将来养老医疗方面的事,默许了企业的做法,这实质上是对职工未来权益的侵犯。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认为,随着社保费征管更规范、更高效,原来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的职工,当期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能确实会减少一些,但对职工个人来说,并不是吃亏了,这部分收入最终还是职工个人的,这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
 
“社保费绝不是越低越好,不合理地降低社保费、社保费的漏缴欠缴,最终可能带来普通人社会福利待遇的降低,并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损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说。
 
以养老保险为例,受到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各地苦乐不均的状况普遍存在着,抚养比最高的广东是1比9.2,就是1个老人由9.2个人来供养,而最低的黑龙江是1比1.3,1个老人由1.3个人来供养,只有实现全国统筹才能让各地的老人都能安享晚年,这也就客观上要求各地社保费必须统一足额地征收。
 
“加强社保费征管,既是保证社保费可持续增长的需要,也是实现制度公平的需要。”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斌认为,过去那种所谓的社保费“操作空间”,实际上是在损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在损害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努力依法应收尽收,才能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缴费人群间的负担公平。
 
在努力实现有效征收的同时,针对一些企业负担的实际,我国社保费率标准也在不断降低。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张斌认为,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在征管能力增强的基础上,社保费能够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这样才能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费会逐步实现合理下降。
 
“一方面要做实基数,把过去不合理偷漏掉的社保费收上来,一方面要降低费率,把社会整体社保费率标准降下去,最终实现稳定负担的目标。”胡怡建认为,实现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要求,不能依靠少缴或欠缴社保费,而是要通过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来实现,对于一些负担较重的中小企业,还要有针对性的出台过渡性政策,帮助他们合理应对社保费征管改革。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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