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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个人贷款须说明用途且面谈

人气: 作者: admin 时间:2010-02-21
导读: 银监会昨天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过,于2月12日开始施行。这两份分别标记为2010年第1号和第2号的文件,旨在规范两类贷款业务,加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其中,个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不


 

    银监会昨天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过,于2月12日开始施行。这两份分别“标记”为2010年第1号和第2号的文件,旨在规范两类贷款业务,加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其中,个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过,信用卡透支除外。 

    个人向银行贷款,银行至少要调查其五方面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同时,银监会要求银行在进行贷款调查时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要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同时,个人从银行借出来钱,花在哪里的过程都将受到严格监控,银监会新规要求银行对个人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针对企事业法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相关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办法要求银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昨天强调,需防止超额授信,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有时挪用贷款源于贷款超出了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的需求。该负责人表示,新规既要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要防止过度放款导致对资金的挪用。

    另外,由于两项新规对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上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可能会增加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贷款的流程。但银监会强调,新规不会增加信贷成本,也不会影响信贷总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其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办法与此前已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中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中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银监会自2007年7月以来,开始起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也认真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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