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统一企业收入确认模型
导读:
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统一企业收入确认模型 □ 本报记者 田丰 为了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统一企业收入确认模型
□ 本报记者 田丰
为了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又一重要成果。
准则修订历时三年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分别简称“旧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中,旧收入准则规范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企业建造合同取得的收入;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完善现行收入相关准则,切实满足实贱需要。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IFRS第1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IFRS第15号发布后,我们启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于2015年3月形成初稿;之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以及与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沟通的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于2015年12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选择3家央企和4家上市公司开展新收入准则的测试工作,于11月形成了测试报告。”上述负责人透露,结合反馈意见和测试情况,财政部多次听取业界专家以及IASB相关人员的意见,并与各主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对新收入准则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稿。
统一收入确认模型
据了解,新收入准则包括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8章,共45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前述负责人称,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指引,提高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
二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是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
上述负责人认为,本次收入准则修订的意义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助于规范企业合同管理;二是有助于提升企业收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三是有助于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致,新收入准则基于合同确认收入,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上述负责人表示,此外,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为确保企业收入信息的质量,必然促使企业更好地收集和整理相关业务信息,同时要求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就相关交易的商业模式、支付条款、定价安排等进行充分沟通,这都将有力地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有机融合。
采取分步实施策略
据了解,IFRS第15号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并允许主体提前采用。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境外市场发行权益证券或债券的境内公司,都须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财政部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并与相关部委进行了沟通,在兼顾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趋同要求的基础上,对新收入准则采取了分步实施的策略,具体表现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有条件、意愿及能力的企业提前执行。
前述负责人指出,母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需注明会计政策差异等信息)。
在衔接方面,IFRS第15号有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而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对此,经征求各主要监管部门及部分企业意见,财政部决定在新收入准则中采用第二种衔接方法,既实现我国企业之间的财务报表信息可比,又避免追溯调整给企业带来负担和影响。
上述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作为近期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做好新收入准则宣传培训,帮助有关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同时,要积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新收入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确保新收入准则有效实施。
“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该负责人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密切跟踪新收入准则实施情况,了解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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