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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官行为解析--与税官打交道的六个策略

人气: 作者: 左岸金戈 时间:2019-10-31
导读: 税官行为解析--与税官打交道的六个策略 文/左岸金戈 李胜良老师曾写过《纳税人行为解析》,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的行为,从税局角度找出税务服务应对之策略。当然李老师的《纳税人行为解析》肯定不是把纳税人当作假想敌,肯定是为了更好地税企沟通。以沟通的相关
李胜良老师曾写过《纳税人行为解析》,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的行为,从税局角度找出税务服务应对之策略。当然李老师的《纳税人行为解析》肯定不是把纳税人当作“假想敌”,肯定是为了更好地税企沟通。以沟通的相关理论来说,如果沟通双方不知己知彼,怎能沟通无碍。且本质上来说税企也不是敌我关系,所以笔者沿着李老师的纳税人行为解析文章,结合这么多年和税官打交道的经历,试图写一篇税官行为解析。以便更好的与税官进行沟通,更好地开展日常税务工作。


策略1:注重书面表达

在与税官打交道时,书面形式在所难免。书面表达在税官看来非常重要,甚至修炼书面表达对于税官来说是其日常工作的重要一部分内容。但是税务书面表达是很多纳税人忽视的。

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看看税官的工作日常。公务人员关于文书书写,有专门的规定,比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且可能每一个部门针对公文处理还会单独发文予以重视,如税务部门关于公文处理有《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2012]92号)。关于公文的严苛性,截取部分内容:“第三十三条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标题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如此税官日常工作被公文训练为对于书面表达异常关注。因此税官的“职业病”之一肯定会特别关注书面表达,甚至关注标点符号。那么我们通过分析税官的行为,在与税官进行日常沟通时,尤其书面沟通时就需要特别注重书面表达。

有税官表示,曾见到纳税人写的情况说明,完全见不到中心思想,东拉西扯。让税官觉得纳税人在考察其阅读理解,阅读完之后可能还要向纳税人回答中心思想。这种书面表达给税官一种非常不好的印象,甚至产生情绪上的抵触心理。还有的书面表达通篇都是在强调其如何如何困难,如何如何不容易,一篇几千字的文章,关于涉税问题只字不提,不知道的以为是贫困户申请书呢。如果遇到对文书要求特别严格的税官,可能一个错别字,一个词语运用错误,一个标点符号错误,都可能导致税官要你重新来写,而纳税人则认为这是税官故意刁难,由此双方情绪上进入纠缠状态。

书面表达的整体原则个人觉得应该是:1表达准确;2描述清楚;3文章架构清楚,重点突出;4简洁规范;5庄重得体。而这些书面表达当然不是笔者阐述一下,纳税人看一眼就可以改善的,需要对于书面表达,意识上的重视,实际上的练习。

策略2:学会咬文嚼字

经常听到纳税人说税官总是喜欢咬文嚼字,纳税人这种表达是把咬文嚼字看作是一个贬义词。其实咬文嚼字应该是一种中性词,毕竟税法不是写小说或拉家常,税法的定义必须用准确的语言加以界定,所以为了准确界定概念咬文嚼字是少不了的。所以我们更应该分析的是为什么税官喜欢咬文嚼字。

从本文第一点知道,税官在严格的文书表达情境下,势必造成咬文嚼字的特点。而这种表达在日常税务文件中我们也可以窥探一二。以下用等字用来说明。

举例:关于“等”字的理解。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其中涉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此条文中的等损失,因为存在一个等字,造成税企理解存在很大差异。后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进行完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等”字消失了,此时概念就十分清楚了,管理不善造成三种情形的损失,才属于非正常损失。当然后续财税2016年36号文,定义非正常损失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比如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此政策就属于正列举 + 等 + 概括性词语的范式。那么政策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把其他所有符合“法人税制的情况都涵盖在里面”,其体现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法人税制”。也就是资产所有权从法人转移出去,如果收现金对价为销售,否则为视同销售,如果自产自用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在法人间转移,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咬文嚼字,在具体文件理解上需要认真研读财税政策,对于关键定义需要认真掌握其含义。但是咬文嚼字不能用力过度,因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主要是基于税法原理,征管环境,征管成本,宏观经济等综合考虑的。所以咬文嚼字必须基于这些因素的前提下,来分析政策,否则就成了语文分析了。其实对于咬文嚼字不管税官还是纳税人都存在局限性的理解,实务中税官更多的是就条文而条文,对于明确条文的,税官一定要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如果此时纳税人咬文嚼字去和税局辨析,追求合理性和税法理论性,大概率无法说服税官。不仅因为有的税官说了:“我就按照文件上写的来,别管我这个文件的层级如何,反正我是执行者,你要找你去找上面”,当然还因为有时候文件的出台还照顾到了征管等因素,以不能单纯以税法理论去分析税法条文合理性。如果遇到税收法规无特别明确规定的,要根据税法的本意,合理的处理,而不能一味的咬文嚼字从字眼上靠近某个政策。否则就会机械的运用政策。所以咬文嚼字也要根据具体税法条文去适用和理解。


策略3:研习业务层面税法

关于此点笔者没有写研习税法或者研究税法,而是写研习业务层面税法。因为在税法研究层面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是不可能和税官相比的。税官不管是在税收政策信息渠道优先于纳税人,还是在税收理解和解读方面也是强于纳税人。所以说你要比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税法条文的熟悉,纳税人肯定是无法与税官比。有人说了:“我看某某财税培训老师,对于税法条文倒背如流,哪一号哪一号文件都可以背出来”。注意如果说对于税法的理解是背条文的话,大概税法活字典的名号,第一个需要颁给百度啊。所以作为纳税人如果试图在背条文,或者解读税法政策上战胜税官,几乎不太可能。而且因为税法天然从颁布到实际落地执行的复杂性,因为一个总局财税政策出来,到地方有地方解读,甚至还有各种内部执行口径,抑或是各种文件会议精神。所以从这些方面分析来说,你在政策层面和税局据理力争不是不可能,只是刚好对方也是一个愿意和你一起站在一个层面讨论政策的,否则他拿出他的当地口径,你以类似所得税法或者法律层面谈,你两永远都是平行线,除非你两走上法庭才可能相交。因为税官可能管着各行业税收,但是因其精力所限,他不可能对某一个行业或行业具体企业税收能有深刻的了解,这是其工作所决定的。因为每个人因为外在限制,都存在一些短板,没有全能型选手。

而对于具体业务层面税法,纳税人则更多的基于了解企业业务,结合税收政策进行深化理解。所以很多时候我们不要和税官辩解对于某个税收政策概念的理解,而应该另辟蹊径从业务层面,将税法融入业务层面去说服税官,甚至某些新型业务可能是税法没有涵盖的。

比如税法上的税前扣除问题,怎么判定一项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某生产企业新建厂房,栽种了名贵树木,花费100万,购置太湖石假山,价值200万,其他绿化支出150万。这些绿化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人从税法研究层面去判定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也就是去解释什么是生产经营有关,但是笔者要说严格来说基层税官和纳税人谁都无权解释这个税法问题,但是实际上还是税局怎么理解怎么来,所以更多的时候我们应该从这个支出的业务层面,也就是支出到底发生啥,干了啥去解释。以下列出对此问题的几个思考点,以启发如何从业务层面去思考税法,研习税法。

观点1绿化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应根据其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及金额大小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绿化费。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应按下列情形进行税务处理:
观点2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那么根据税法规定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观点3企业最好是想想怎么对税务举证说明这些东西和生产有什么关系。
观点4 实际情况中怎么区分与生产经营有关和无关呢,关键是主管税务怎么区分。与生产经营有无关系除了税老大,谁个说了都不算。

一个问题,不同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会不同。有人与税局就法条论法条,有的人从业务层面结合法条去分析,有的人干脆放弃思考听从税官的。这是思维角度的不同,其实也是行为习惯的使然。这个问题没有唯一固定解决模式,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税法研习,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会计中了这五种毒,以“读”无法攻毒》,阐述了实务中纳税人对于税法研习的中了五中毒:第一种毒遇到文件不会读的毒;第二种毒缺乏分析的自废武功的毒;第三种毒盲从书本、培训的毒;第四种毒不会将知识转换为执行的毒;第五种毒就会计论会计的毒。而要解开这些毒,我们的发力点不是和税局拼税背的税法条文多,税背的财税文号准确,而应该是深入企业,了解业务,结合财税法规理解业务,整合业务,筹划业务。



策略4:形式有时重于实质

会计人对于实质重于形式这个名词应该来说比较熟悉了,甚至动不动就拿出这个词来说。但是对于这个“实质重于形式”,到底是会计上的实质重于形式,是税法上的实质重于形式,还是税官理解的实质重于形式。每个人的看法和理解不同。税务机关滥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纳税人忽视交易法律形式,从而引发税收风险的案例不断出现,财税大咖张伟老师曾说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立法原则,而不是执法原则,在执法领域中重在“法无明文不得征税”、“有法必依”。以下笔者以税前扣除的形式要件为例子,说一下有时形式重于实质。


1.税前扣除发票的形式
A.查税必查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2012]12号):“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继续将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同时,也要做到“查票必查税”。
B.以票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3]124号):“(六)加强发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依法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不但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2.费用支出的形式要件(现以办公用品费用支出为例)
A.稽查条文: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2号)对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要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逐笔进行查验比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2.2 稽便函【2011】31号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笔者此处阐述的是有时形式重于实质,主要表达的是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在形式上做足功课,把形式要件做好。因为税务局稽查最开始也是对形式要件的检查,而后才是对于实质要件的分析。有的时候会出现,税务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有的时候是“实质重于形式”,有的时候是“形式重于实质”,而企业要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抗辩。



策略5:保持对程序的关注

关于程序性的东西,纳税人普遍认为税局的“走流程”太形式化,或者这个流程太长。这个问题在早些年确实存在,现在某些部门也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就税局办事来说,程序化东西慢慢在优化。但是不管怎么优化,不可能没有程序(流程)。或者说认为税局的事情只要搞定专管员就可以了,或者说出了事情直接奔赴局长办公室,这些错误的认识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曾有企业被税局稽查,此企业还没分清楚国税还是地税(早些年国地税分家时),就自认为应对重点是搞定专管员。税局之事凡事都有个程序,比如面对稽查,我们看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就算你要找人,你也要找对人啊。更别说现在这个环境下,找人这个路是不通的。

税局办事简化了流程,但是不代表没有流程,也不代表纳税人可以胡来。应该怎么做就应该配合税局,而不是以自己的理解去和税局争辩。或者自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一哭二闹,让税局进行大厅“维稳”,可是大厅“维稳”之后,你的事情在科室还是需要走流程啊。当然除非个别流程确实存在问题,咱们可以提出向税局反映。


策略6:给人尊重给自己方便

对于大多数纳税人来说,不管是迈入税局大门,还是税官迈入自家企业大门,企业人员还是保持温良恭俭让的,这样税企沟通也会比较顺畅。个别纳税人甚至温良的有些“卑微”,这当然也是不好的,所谓“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税局人员第一意识认为你家企业是不是问题,你在恋人面前做个卑微仔,女神可能会眷顾你,你在税局面前做个卑微仔,税局大概率会关注你是不是有问题。

当然了随着税局近几年“春风服务”的开展,纳税人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纳税人意识的“晕眩”,主要表现为:一是拿“纳税人是上帝”的说法来麻痹自己,自认为每年给税局缴纳了多少税,注意企业是给国家缴纳,税局只是执行这个收缴的程序。二是税局是强调服务,但是税局人员毕竟不是服务员,不能把啥事都让税局来解决,比如你家会计怎么做账也问税局?其实人生很多道理都是相通的,不要小看自己,也不要瞧不起别人。

坦率来说以本人与税局打交道的这些年,遇到不少税官,遇到不少税事。其过程和背后都不是太舒服。曾去税官小办公室请教问题被无端呵斥滚出去过,曾遇到专管员业务不懂,你和他谈了专业问题,他给你吆五喝六的。也曾被某些暴脾气的税官怼的脸红脖子粗的。但是笔者不能以个体感受以此对税官整体评价,咱们写文章还是要站在客观立场来分析,否则就是情绪的宣泄和泼妇骂街了。毕竟咱这篇文章写的是沟通的技术,而不是吵架的艺术。

关于给人尊重,有些人可能说你别我扯些传统美德,说白了就是“送礼”两字完事。这是很多人对于尊重的误解,很多人的尊重都是物化的,他们把世间所有的东西都是以货币计量,如果还有没有可能计量的,一定是计量单位不够大。对于这种江湖说话,个人极其不赞同。形成这种想法的人,可能曾经通过贿赂达成了其目的,于是认为所有人都一样。一则现在这个整体税收环境都改变了,早些年可能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二则站在理性客观思考问题角度,什么时候,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以个体代替全体。

给人尊重应该是让税官比较舒适的交谈空间,让别人感到舒服,让他感到尊重。税官不是机器人,也有七情六欲,也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范畴。站在税官的角度,去思考其不容易,然后理解其行为背后的逻辑,进而进入其沟通的语境下,以和他在一个频道交流,这样沟通会产生一定的效果。如果你只是站在自家角度,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一上来就是认识某某局长,关系如何好。你心理上的就给税局施加了压力,人家本能就产生了抵触心理。你可能认为这么一说,解决问题更快,但是从税官角度,人家可能认为又来拉关系的,或者心理想什么某某局长,要不你去找他办吧。而税官有时候如果也能从纳税人角度思考一下,工作也会更加顺畅,但是说是这么说,写是这么写,什么换位思考但是真的做到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税局是各种性格脾气的人组合的,不是标准化的机器人,纳税人遇到个别脾气怪异的,不能以此认定税局咋都这样。而税官每天也是面对各种纳税人,可能每天回答和处理的事情,在税官看来很多都是相同的,对于这种重复和机械化处理,难免会陷入情绪化表达。但是税官也不能认为纳税人都是怎样怎样。税企沟通更顺畅,说来容易,还是彼此相互理解吧。

有人说了沟通这个事情,是沟通双方(税企)都需要重视的事情,单单讲纳税人该如何如何,要想提升沟通效果可能收效甚微。我们知道不管税局如何开展“春风”服务,我们或许还会遇到姿态上高高在上的税官,态度上蛮不讲理的税官,专业上迷之自信的税官。可这就是客观现实啊,你能做的就是在做好自己的前提下,与对方寻求更多更大的沟通空间,而不是要求别人先怎么样。但是很可惜我们每个人因自身处境无法客观看待这个问题,或者说我们总是习惯从别人身上找问题。就比如对于某广告语“JUST DO IT ”一样,有人理解为“只管去做,勇敢做自己”,有人理解为“不服就干,干就完事”。而对于沟通这事你怎么看呢?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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