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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会计造假须建立长效机制

人气: 作者: 来源:搜狐 时间:2006-07-20
导读:

   7月15日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海外公司和中小型美国公司最后生效的期限。至此,44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也将正式接受“萨法”的考验。这部由安然、世通等造假丑闻催生的法案,曾在美国参众两院以高票获得通过,并被美国总统布什称为“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上市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量刑等级几乎等同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

  相比之下,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也许应该感到庆幸。要知道,我国《刑法》对持枪抢劫的量刑可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中国证监会针对科龙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新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监会日前还专门发布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学习《刑法修正案?六?》,并进行深入自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然而,不少法学专家和业内人士却纷纷表示,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增加了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条款,但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仍然偏轻。

  全国人大代表黄友源对《刑法修正案?六?》发表审议意见认为,目前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方面,主要还不是披露不披露的问题,而是信息的真实程度有多少的问题。对披露虚假信息,欺骗客户,欺骗股东的,要从重处罚。

  众所周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构成股市诚信的基石。建立在会计造假基础之上的股市无异于“空中楼阁”,连“赌场”都不如。中国自恢复股市以来,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除了在严刑峻法方面做得不够外,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托市,企业圈钱”的观念和旧的发展模式所致。

  首先,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在国有企业脱困转轨时期,一些亏损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为了摆脱困境,为了达到上市融资的硬杠杠,将劣质资产、负债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潜亏剥离,以模拟运营的方式编造连续盈利的财务报表。在实现“圈钱”后再通过资产置换、关联交易等各种方式将募集资金变相输送给母公司,上市公司业绩也就随之迅速“变脸”。当上市公司连年亏损或完全被掏空时,为了避免退市,又采取所谓的重组等方式制造盈利。这种被美其名曰为“包装上市”、粉饰报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会计主体假设、配比等最基本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是不折不扣的会计造假和欺诈。然而,由于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且打着“为实现国企脱困,造福一方经济”的旗号,游离于监管之外。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国内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往往形同虚设,任凭大股东摆布。这种情况下,通过内控机制很难防范会计造假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对于国有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存在“所有者虚位”问题,还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如果所有者与公司经营层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经营层就很可能为维护个人的领导地位、捞取政治资本或得到经济上的奖励等目的,进行会计造假。

  第三,违规成本低导致会计造假猖獗。国内对会计造假的惩戒尽管也包括行政处罚、刑法惩罚、民事诉讼三个方面,但由于惩戒力度有限,无法对会计造假真正产生震慑作用。尤其是民事诉讼方面,由于存在“行政前置程序”、“有效期内明示参加”以及程序上的诸多其他障碍,远远不如美国的集团诉讼便利,不仅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对造假者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有3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问题的关键也许并不在于惩戒力度的轻重,而在于是否能做到违法必究。多年来,国内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者较为普遍,而被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处的却是屈指可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会计造假往往是受巨大的利益驱动,但大量的造假没有被及时发现,使得违规造假的成本接近于零。

  银广夏、蓝田股份、红光实业、东方电子、科龙……很多造假者都是被媒体曝光、被专家揭露或已爆出巨亏、股价高位崩盘后,监管部门才进入调查。此番处罚过科龙后,证监会表示欢迎并感谢新闻界对证券市场的舆论监督。难道记者的专业水平高过注册会计师?难道记者的监管手段多过证监会?关键还在于审计和监管缺乏独立性,利益驱动不足。

  与顾雏军几乎在同一时期出事的还有创维的前主席黄宏生。黄是在2004年11月30日香港廉政公署代号为“虎山行”的行动中被拘的。7月13日,黄宏生及其胞弟、创维前执行董事黄培升因串谋盗窃及串谋诈骗创维系5000多万港元等四项罪名成立,分别被香港区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前,有媒体称如果创维上市前造假的罪名被证明成立,除最高可判10年监禁外,法庭还将判决“等额赔偿”,创维上市时募集资金为10亿港元,黄宏生的财富将“一夜赔光”。相比之下,香港的媒体更发达,各部门协调办案的效率更高,而且事后的处罚更严厉。

  应该说,在未来全流通和股权激励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会计造假、粉饰报表的动力更强。因此,未来只有建立遏制会计造假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国内股市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成立审计委员会,从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明确各个环节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最好引入集团诉讼方式,提高违规成本,通过增强外部监管的压力,迫使上市公司重视内部监管。此外,要强化相关部门、协会的监管职能分工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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