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告
『字轨文号』深国税告〔2005〕9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用于采集“四小票”电子数据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以下简称采集软件)和《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以下简称检查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停止使用V2.0和V2.1版采集软件,一律采用V2.2版的采集软件采集电子数据。
二、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采集软件和检查软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软件安装使用。
三、纳税人在采集货运发票及废旧物资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发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12位的发票代码;
四、纳税人在申报前应使用检查软件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有误的要按检查软件的提示修改,修改完毕后再进行申报。
特此通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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